发布日期:2023-02-13 08:02:47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信息化方式组织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推动道路运输驾驶员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应用,实现“电子建档、数据互联、系统归集、自动评价”。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确定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计分分值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道路运输驾驶员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计分情形的,按照较重情形予以计分。
第十一条 经依法变更或者撤销道路运输驾驶员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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